(2015)横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李某,广西南宁人。被告方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其与原告登记结婚的相关证件是虚假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重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4.《常住人口登记卡》、××××年××月××日横新字第62号《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方某在与原告结婚之前已有婚姻事实。被告方某辩称,原告的起诉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方某已于××××年××月××日在横县新福镇政府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与其登记结婚的材料是虚假的。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本院认为,被告方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又与原告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被告方某与原告李某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李某要求宣告与被告方某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覃永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