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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永祖与李小军、深圳市亿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祖,李小军,深圳市亿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黄永祖,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渭钧,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军,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代理人黄兵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亿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林。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永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永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