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思芬、马英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思芬,马英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李思芬,女,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田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英俊,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委托代理人徐峥馨,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思芬、马英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思芬、马英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经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李思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用共计5651.02元,在此赔偿款中扣除马英俊已垫付的2800元,实际给付李思芬2851.02元,上述款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申请人李思芬自动放弃其他诉求,三方别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