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左晓伟与董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12-1号申请执行人左晓伟,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董吉峰,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本案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董吉峰与徐立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养殖所产生的债务,徐立娟应与被执行人董吉峰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徐立娟为本案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吉峰共同履行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