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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诉被告何新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XX镇XX村XX号。被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