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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徐建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秀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雄飞。被执行人:徐建明。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徐建明未履行其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4)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秀综执罚决字(2014)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刘晓序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