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顾文三与应学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三,应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26号申请人:顾文三。被执行人:应学元。申请人顾文三申请执行应学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皖天公证字第279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41750元,未执行标的14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应学元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3)皖天公证字第279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