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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与被告李勇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李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红,系该行员工。被告李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与被告李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