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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敬秀诉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孟家滩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秀,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家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刘敬秀,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文韬,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淑君,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家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