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成永与吕广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156-1号原告张成永。被告吕广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415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吕广美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吕广美已足额缴纳保证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广美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