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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小明诉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明。被执行人杨康。担保人杨世平。本院在执行刘小明诉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杨世平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杨康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1000元,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杨世平在保证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担保人杨世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