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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梅,胡天森与刘开军,合江县瑞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胡天森,刘开军,合江县瑞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057号原告胡梅,女,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胡天森,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开军,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秦茂青,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合江县瑞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焦滩乡和平街2号政府办公大楼1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佳乐广场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胡天森与被告刘开军、合江县瑞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梅、胡天森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梅、胡天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胡天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胡梅、胡天森负担。审判员 刘 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彦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