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第516号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王塔冲康和山庄1栋。法定代表人何美丽,系原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瑶,系原告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芹,系原告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宾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