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韦喜凤与黄接才、韦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喜凤,黄接才,韦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韦喜凤,居民。委托代理人卢铭涛,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接才,居民。被告韦荣英,1958年10月4日,居民。原告韦喜凤与被告黄接才、韦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芳花担任记录。原告韦喜凤的委托代理人卢铭涛、被告黄接才、韦荣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喜凤诉称,2010年3月被告黄接才与谭炎扉因购买桥南中学白石岭校区旁边屋地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被告黄接才与谭炎扉无法继续合伙,于2012年2月26日清算,由被告黄接才承担36.2万元,谭炎扉承担195万元,并且当天被告黄接才、韦荣英出具了借款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36.2万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此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6.2万元为基数,从判决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黄接才、韦荣英辩称,其欠原告36.2万元是事实,但所欠的是利息款,该款其也未得用到。其会想办法尽量归还该款给原告,只是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黄接才与案外人谭炎扉共同向原告借款320万元,用于合伙购买桥南中学白石岭校区旁边宅基地。2012年2月26日双方进行了清算,并于当日签订了《关于解除谭炎扉、黄接才双方合资购屋地及借入韦喜凤借款的协议》,协议约定由黄接才负责归还36.2万元给韦喜凤,期限四年;由谭炎扉负责归还195万元给韦喜凤,并从2012年3月1日起按15‰计算利息,期限四年,所购得××扉所有等内容。对上述欠款,同日,被告黄接才及其妻子韦荣英还出具了一张《借款条》给被告收执,《借款条》载明:“今欠到韦喜凤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元整(362000元)”,两人均在《借款条》上签名并摁捺。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接才向原告借款,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接才在原告向其追索后,其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给原告,其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接才归还借款本金36.2万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黄接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被告黄接才应从2015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韦荣英系被告黄接才的妻子,被告黄接才在其与被告韦荣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而被告韦荣英亦在《借款条》上签字确认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韦荣英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接才、韦荣英共同偿还原告韦喜凤借款本金36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36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67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接才、韦荣英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73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芳花(2015)南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韦喜凤,女,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40号院1栋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韦荣英,女,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南区旧车路869号黄接才,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南区旧车路86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韦喜凤诉黄接才、韦荣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喜凤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接才、韦荣英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李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