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亮与刘万林、邢桂芳、李彦伟、李刚、鲁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平罗县崇岗镇崇富村十队。被执行人刘万林,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长青村5队。被执行人邢桂芳,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崇岗镇长青村5队。被执行人李彦伟,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下庙村5队。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镇朔村。被执行人鲁建云,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崇胜村3队。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刘万林、邢桂芳、李彦伟、李刚、鲁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200元,诉讼费1950元,合计5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47150元及执行费682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彦伟所有的宁B955**号重型车的车户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代理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