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465号上诉人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秦绍坤于2015年4月以电联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是经(2008)济民二商终字第6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1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列举的七种情形,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电联公司的唯一合法法定代表人是工商登记备案的秦绍坤,电联公司的印章、证件应由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掌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秦绍坤以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联公司)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电联公司于2005年6月、2006年8月先后两次召开股东会,分别选任梁纪儒、张李新为公司的第二、第三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秦绍坤交接了电联公司的印章及证件,但电联公司至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然是秦绍坤。2008年4月,秦绍坤曾以电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纪儒向公司返还印章、证件。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以秦绍坤以电联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经再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申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电联公司的印章、证件至今仍在张李新得掌控中。故秦绍坤再次以电联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纪儒、张李新向电联公司返还公司印章、证件。另查明,2008年4月,秦绍坤曾以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纪儒返还公司印章、证件,本院作出(2008)济民二商终字第629号民事裁定书,以秦绍坤以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秦绍坤对该裁定不服,以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民申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5年4月,秦绍坤再次以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相同的诉讼,原审法院对该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山东省电联铁塔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