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某、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蔡某,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黄某甲,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某乙,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某丙,男,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某丁,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蔡某、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舒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