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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烟牟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元东与曲永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东,曲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徐元东。被执行人曲永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烟牟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曲永田与王建华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永田(或其配偶王建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物资(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