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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女孩李敏由被告抚养。三、原告于某某自2014年4月起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原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三项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