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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瑞林、温苏荣、程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瑞林,温苏荣,程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梁岩,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之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娇婷,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林。被告温苏荣。被告程鸣。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李瑞林、被告温苏荣、被告程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据此做出(2015)中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温苏荣所有的房屋一套及被告程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辽宁大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西街四组房屋(产权证号:A、B、C、D,以及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朝阳路68号(2008)第X号土地的查封。二、查封被告王海涛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勤俭街A号B单元C层D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号);三、查封案外人赵秀芝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宪卫里A号B单元C层D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号);四、查封案外人滕镇嵩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月街A号B层C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审 判 长  邓玉皎人民陪审员  于年亭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