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舒林与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舒林,吴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06-1号申请执行人:胡舒林,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吴晓明,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舒林与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嘉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