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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华桑才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