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华桑才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