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毛庆权与湖北鲤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红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庆权,湖北鲤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红军,毛家平,毛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203-2号申请执行人毛庆权。被执行人湖北鲤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薛祖福。被执行人何红军。被执行人毛家平。被执行人毛辽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鲤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红军、毛家平、毛辽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鲤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红军、毛家平、毛辽元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鲤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88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