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全凯与何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全凯,何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邓全凯,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5日。被执行人:何凯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凯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何凯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凯芳在银行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