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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诉被告杜凯、安徽省合肥蓝元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杜凯,安徽省合肥蓝元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史凡生,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史武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史慎芳,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史龙生,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凯,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摄镇。被告:安徽省合肥蓝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诉被告杜���、安徽省合肥蓝元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柳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