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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曹景成与高宪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景成,高宪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3-1号申请人曹景成,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大*组****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宪廷,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组***号,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高宪廷处于长期履行义务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