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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林涛与马锐锋、马玉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林涛,马锐锋,马玉祥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林涛,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艳娥(系杨林涛妻子),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锐锋,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玉祥,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林涛与被申请人马锐锋、马玉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杨林涛申请再审称:杨林涛无法经营的原因是马锐锋、马玉祥提供食材的原材料导致的,而不是没有营业执照导致的。本院认为,杨林涛从路江处转兑了已加盟的马氏麻辣烫店进行经营,在经营期间杨林涛一直使用的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是马锐锋,后该工商营业执照被马锐锋、马玉祥收回。杨林涛独立经营转兑的已加盟的马氏麻辣烫店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杨林涛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应该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2014年4月4日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农一分局对杨林涛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杨林涛经营的麻辣烫店无照经营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工商部门口头告知其停业。杨林涛提出是因为马锐锋、马玉祥不给杨林涛提供食材的原材料是导致其停业的原因,但杨林涛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林涛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林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伟鹤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