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1、李某某、杜某2、曹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杜某1,李某某,杜某2,曹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53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昌,郑成彬,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某1,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杜某1,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47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某1,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杜某2,男,1973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某1,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曹某某,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某1,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1、李某某、杜某2、曹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800元。审 判 员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