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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监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安徽尔州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证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0062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安徽尔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2305室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理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吴峻,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金属处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胡卉明,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安徽尔州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200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尔州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