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亿嘉林皮革有限公司、苏建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亿嘉林皮革有限公司,苏建木,佛山市南海区澳斯兰家具厂,蔡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113-1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亿嘉林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龙江镇龙江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B5-39号,注册号440681000290040。委托代理人郭扶危,系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建木,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苏晓毅,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址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澳斯兰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B区G地块(羽邦纸箱厂侧),注册号440682000181689。投资人苏建木。被执行人蔡缨,女,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亿嘉林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建木、佛山市南海区澳斯兰家具厂、蔡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苏建木、蔡缨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碧桂花城华馨苑五街16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钻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