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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张大明诉殷忠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170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明,殷忠方,舒銮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张大明,男,193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殷忠方,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驾驶员,住隆昌县。被告:舒銮友,男,成年,汉族,泸县人,住泸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姚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明诉被告殷忠方、舒銮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明因被告保险公司有误,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由原告张大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德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