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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环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等与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环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陈祥弟,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阳世春,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陈祥文,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双,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兴和,组长。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玉金,组长。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蒋洪林,局长。原告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祥弟、阳世春、陈祥文、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冷水沟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烟管坡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郑 娟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