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岩、许开林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岩,许开林,赵玉兰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814号原告许岩。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开林。被告赵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岩诉被告许开林、赵玉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许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岩撤回对被告李许开林、赵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许岩已缴纳4300元),由原告许岩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如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园园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