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汉中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诉庾进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武汉中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赵保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庾进能,男,1971年6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庾进能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中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武汉中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程庆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翁子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