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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党民与于田县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马党民,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河南省洛宁县人,现住和田县电力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马跃杨,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系原告堂弟。被告于田县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石明山,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党民与被告于田县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党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党民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党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马党民承担。审 判 长 尹       业       红代理审判员 古丽麦尔耶姆·斯迪克人民陪审员 张       贵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晓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