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党民与于田县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马党民,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河南省洛宁县人,现住和田县电力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马跃杨,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系原告堂弟。被告于田县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石明山,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党民与被告于田县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党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党民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党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马党民承担。审 判 长 尹 业 红代理审判员 古丽麦尔耶姆·斯迪克人民陪审员 张 贵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晓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