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银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舟山银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波与陈松波、徐光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舟山银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舟山银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波,陈松波,徐光龙,张开宽,胡志成,何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银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委托代理人陆海飞,系该××员工。被执行人陈松波。被执行人徐光龙。被执行人张开宽。被执行人胡志成。被执行人何为。申请执行人舟山银厦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波,徐光龙,张开宽,胡志成,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舟岱民初字15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399号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