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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新乡市科灵新能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武陟县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科灵新能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武陟县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388-1号被告新乡市科灵新能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交叉口商会大厦B座15楼。法定代表人闫国举,经理。被告武陟县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左文山,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科灵新能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科灵热力公司)诉被告武陟县新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路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对被告新乡市昊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核实后发现,新乡市昊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办公,本案另一被告荆利娟的个人信息缺少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新乡市昊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荆利娟的地址不能确认,故应以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技术开发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爱勤审 判 员  闫 雪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