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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15号原告:刘某,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赵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芳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