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维宏与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维宏,朱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陆维宏,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朱玉华,女,1963年2月26���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维宏与被告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维宏要求被告朱玉华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银行四倍利息。本院向原告陆维宏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