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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维宏与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维宏,朱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陆维宏,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朱玉华,女,1963年2月26���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维宏与被告朱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维宏要求被告朱玉华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银行四倍利息。本院向原告陆维宏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