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林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马林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