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6号原告:朱某,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月三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泽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儿子“张泽旭”由我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尚好。经审理查明:朱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月1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泽旭”,现随朱某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25日,朱某以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儿子“张泽旭”由朱某抚养,张某负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上述事实,有朱某提��的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张某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朱某与张某二人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生育了一个孩子,只要夫妻间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谅解、多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朱某也未能提供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朱某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羽辰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