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范保华与即墨市广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保华,即墨市广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范保华。被执行人即墨市广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丹岘村。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保华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广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后,被执行人到庭协商,交来案款1621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