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霞,董事长。被告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小学,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界牌村。法定代表人贯开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