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大飞与陈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飞,陈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312号原告孙大飞。委托代理人王月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喜。原告孙大飞与被告陈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大飞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飞负担。审判员 丁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