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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大飞与陈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飞,陈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312号原告孙大飞。委托代理人王月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喜。原告孙大飞与被告陈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大飞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飞负担。审判员  丁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