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与黄建华、第三人杨英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黄建华,杨英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65号原告詹光阳,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尤溪县。原告林生枫,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三明市。原告詹明江,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尤溪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兴漂,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华。委托代理人张旺祥、郑丽萍(实习),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英初,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与被告黄建华、第三人杨英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詹光阳、林生枫、詹明江负担。审 判 长 谢 清人民陪审员 林小凤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