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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铁才与上诉人张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铁才,张志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铁才。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强。上诉人孙铁才为与上诉人张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铁才,上诉人张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你院酌情判决张志强赔偿孙铁才因养殖鸡死亡的损失10000元,证据不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