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银行绛县支行与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的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麦琴,女,195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忠,男,1975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陈选民,男,196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赵翠莲,女,1969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丁雪红,女,1971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陈拾命,男,1964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5)绛证经执字第047、046号执行证书和(2014)绛证经字第090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2014)绛证经字第090-1、090-2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互负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决定上述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麦琴、李忠、陈选民、赵翠莲、丁雪红、陈拾命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有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