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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满成与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成,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71号原告:李满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区金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成诉被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满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满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满成负担。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钟杏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金馨樊嘉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