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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