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国义与朱家云、陈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义,朱家云,陈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朱国义。被告朱家云,(基本情况不详)。被告陈炜,(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义与被告朱家云、陈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二被告时,原告朱国义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国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